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有什么区别

2024-05-18 23:17

1. 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有什么区别

债权投资也称债券投资,债权投资不是为了获取被投资单位的所有者权益,债权投资只能获取投资单位的债权,债权投资自投资之日起即成为债务单位的债权人,并按约定的利率收取利息,到期收回本金。

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有什么区别

2. 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区别

简单的说,
债权投资
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公司),他们给你固定的利息。不管他们的投资赚了多少钱亏了多少钱跟还你多少钱无关。如果公司破产了他们结算的时候会把钱先还给借钱人(BONDHOLDER),当然债权投资分几类,利息最低债权投资人一般就是我刚说的公司破产了先被偿还的人,也有债权投资人即使破产了也分不上钱的(这情况就是钱分给有优先权的债权投资就已经没钱了),但是这类债权投资人的利息会要高一些,因为他们承担的风险高。

股权投资
就是你的投资占了公司或者这个项目的股份。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和你同学一人出了1万开了店(你也就是占这个店50%的份额),当生意盈利了10块,你会得到5块。当生意亏本了10块,你跟着贴5块(这个贴不是说你从自己口袋拿出来5块,而且你1万的投资变成了9995了)。 在公司破产的时候,最后只值5000,拿你也就只能拿到2500. 当然如果你投资上市公司,除了分红,你还有股息可以拿。在会计记账里你拿到的股息的额度会被用来减去你的投资总额(如,你投资10000¥,你给你50¥,你的投资就是9950¥)。

基金投资
基金分的种类比较多,针对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投资人群而定。
但是一般基金都是从投资者把钱聚集起来(基金池,金钱池),然后基金经理人把这写钱通过自己的投资分析,市场预测,股票选取投资到不同的资产里头。一般基金会投资不单单股票(股票本身又分很多类,小公司,大公司,无股息,有股息,股指等等,每个都有自己的特性),还会投资债券,现金,房地产之类的来移除可避免风险及抵抗风险的目的。
基金又分OPEN-ENDED & CLOSED-ENDED,一个可以在次级市场交易,一个不行。基金投资策略有分主动型和被动型。被动型不需要技巧,买股指就行也叫(buy & hold strategy). 基金管理人一般都是主动型,这也是他们通过这个策略来赚钱的主要方式。主动型就是他们试图让自己的基金投资回报率高于市场(也就是股指的回报了),这往往很难。

里头包含的内容非常多,单这些我觉得应该够回答你的问题了。有些地方表达的不是很中文化,因为我在国外学的金融。

3.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债权投资吗

4. 基金属于债权还是股权

法律分析:基金是指为了某种目的而设立的具有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包括信托投资基金、公积金、保险基金、退休基金,各种基金会的基金。因此会做具体的区分。
一般来说,基金反映的是信托关系,即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需要注意的是,公司型基金不反映信托关系。股权私募基金以股权的形式体现,也就是股权投资,私募债权基金以借款关系体现,也就是债权债务关系。
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该条款对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对象进行了列举加兜底式的规定,可以将债权投资理解为“其他投资标的。

5. 债权型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所谓私募股权基金,一般是指从事非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基金。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PE)已有很多,包括阳光私募股权基金等等。私募股权基金的数量仍在迅速增加。
私募股权基金的募集对象范围相对公募基金要窄,但是其募集对象都是资金实力雄厚、资本构成质量较高的机构或个人,这使得其募集的资金在质量和数量上不一定亚于公募基金。可以是个人投资者,也可以是机构投资者。
普通基金是为中产阶级投资,私募股权基金为机构和富人投资。第二,望文生义,一个是公募,一个是私募。第三,前者投资上市后公司,后者投资上市前公司,所以利润大很多。第四是前者投资报酬率论百分比,后者投资报酬率论倍。第五是后者熊市、牛市都能做。所以后者远远是胜于前者。公募股权投资相对于“公众股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未上市的公司股权,这里的“私募”指的是所投资公司为未上市的“私”有公司;而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向投资者筹集资金进行管理并投资于证券市场(多为公共二级市场)的基金,主要区别于共同基金等公募基金。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产品,是以二级市场债权等流动性远高于未上市企业股权的有价证券为投资对象。在美国,私募股权市场出现于1945年,参与其中的各家基金表现始终超过美国私募证券投资市场的参与者,更具体的你可以通过微信公众“涨停舰队”来了解更多知识点。

债权型投资方式 股权投资基金有什么特点

6. 基金股权债权是什么

1、债权投资就是你把钱借给别人(公司),他们给你固定的利息。不管他们的投资赚了多少钱亏了多少钱跟还你多少钱无关。如果公司破产了他们结算的时候会把钱先还给借钱人
(BONDHOLDER),当然债权投资分几类,利息最低债权投资人一般就是我刚说的公司破产了先被偿还的人,也有债权投资人即使破产了也分不上钱的(这情况就是钱分给有优先权的债权投资就已经没钱了),但是这类债权投资人的利息会要高一些,因为他们承担的风险高。
2、股权投资就是你的投资占了公司或者这个项目的股份。简单的例子就是,你和你同学一人出了1万开了店(你也就是占这个店50%的份额),当生意盈利了10块,你会得到5块。当生意亏本了10块,你跟着贴5块(这个贴不是说你从自己口袋拿出来5块,而且你1万的投资变成了9995了)。在公司破产的时候,最后只值
5000,拿你也就只能拿到2500.当然如果你投资上市公司,除了分红,你还有股息可以拿。在会计记账里你拿到的股息的额度会被用来减去你的投资总额(如,你投资
10000,你给你50,你的投资就是9950)。
3、基金投资基金分的种类比较多,针对不同的投资目的和投资人群而定。但是一般基金都是从投资者把钱聚集起来(基金池,金钱池),然后基金经理人把这写钱通过自己的投资分析,市场预测,股票选取投资到不同的资产里头。一般基金会投资不单单股票(股票本身又分很多类,小公司,大公司,无股息,有股息,股指等等,每个都有自己的特性),还会投资债券,现金,房地产之类的来移除可避免风险及抵抗风险的目的。基金又分OPEN-ENDED&CLOSED-ENDED,一个可以在次级市场交易,一个不行。基金投资策略有分主动型和被动型。被动型不需要技巧,买股指就行也叫(by&holdstategy).基金管理人一般都是主动型,这也是他们通过这个策略来赚钱的主要方式。主动型就是他们试图让自己的基金投资回报率高于市场(也就是股指的回报了),这往往很难。

7. 投资债权基金有哪些

投资债券基金有哪些?

纯债性

股票投资比例是基金合同规定的,通过这个指标,剔除了合同允许投股票的债券基金。虽然我们没有选择混合二级债基,但确实存在个别变更合同类型及其他奇葩操作而导致投资范围包括股票。

股票市值和可转债市值是根据最新一期的年报统计的,这两个指标保证所选基金目前持仓大概率没有股票和可转债。

有了过去三年最大回撤这个指标。如果基金里一直是纯纯的债券,即使存在因利率导致价格的波动,最大回撤也不应该过大。毕竟我们追求的也就是几个点的收益,再回撤两三个点,那就不再是稳稳的幸福了!

另外,这个指标也是衡量风险的指标之一,同时可以筛选出风险控制能力比较强的债基。

收益
满足纯债性要求后,再通过收益指标筛选基金。

简要介绍下债券基金的收益来源。

很多朋友会以货基的概念去理解债券基金,认为债基就是收益更高,风险稍大的存款或者货基。

之前介绍基金类型的文章提到过,货基是成本法,债基是净值法。货基可以类似存款一样每天计息,而债基则是根据利率变化、交易进行估值。也就是说债基净值是会波动的,有涨跌。不像货基只涨不跌,这点要明确。

久期可以理解为债券的平均期限,是三年?五年?还是十年期?债券价格随利率涨跌而涨跌,久期不同,涨跌不同。

利率下行,适合长久期;

利率上行,适合短久期。

所以,基金经理需要自己判断未来利率走势,调整久期获取收益。

违约风险则是为了避免“踩雷”。这个是债券投资中最大的风险,一旦踩雷,就是连本金部分也没有了。当然,相比于债券体量来看,暴雷概率还是相对较小的。

投资债权基金有哪些

8. 私募股权基金可以从事债权投资吗

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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